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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合作条约的必要性

发布者:大鱼知产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3-09

专利合作条约(简称为PCT)是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之后专利领域的最重要的国际条约,是国际专利制度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该条约于1970年6月19日由35个国家在华盛顿签订。1978年6月1日开始实施,现有成员60多个,由总部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辖。

目前,全球专利制度正面临着危机,这种状况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发明专利日趋复杂、专利和非专利技术激增、可授予专利客体增加、专利制度全球化、国际专利申请成本上升、发展中国家相对较少的专利申请和众多国家专利局面临的快速增长的专利申请等,都是导致上述危机的重要因素。

在今天,审查专利申请是一个复杂且昂贵的过程。世界上最大的专利局——美国专利商标局目前的状况可以说明这一点。美国专利商标局的年度预算为13亿美元,需要9,000多员工(包括全职和短期雇员)来提供服务。对许多领域,如生物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审查必须使用高端的计算机,否则无法对申请人的权利要求同含有上百万数据的DNA序列数据库进行比较。而且,当事人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的比较工作只能由相关领域具博士水平的专家才能进行。对许多申请的审查,还需要检索许多其它非专业专利数据库,而检索这些数据库的费用极高。

基于上述原因,许多小的专利局根本无法高效地完成许多重要、复杂的专利申请审查工作。因此,这些专利局通行的作法是根据他国大专利局的检索结果作出审查决定,而不进行独立的审查。许多国家实行法律审查、事实登记制度。该制度导致的结果是:许多可能产生强大效力的专利申请只经过了很少的审查就被授予了专利权,而这对于其他被法律要求尊重这些权利的人是不公平的。

除上述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在专利审查能力方面的局限,目前的全球专利制度也存在问题,显然它并没有给不发达国家的发明人提供平等的机会。专利权的关键就在于专利权人能够在全球市场上以最获利的方式出售专利。来自专利交易不发达国家的权利人,为就他们的创造性劳动获得补偿,必须获得一些大国,如美国、欧洲专利条约成员国和日本的专利保护。然而,多数发展中国家国民难以负担在这些大国进行专利申请的高额费用。这种状况阻碍了发展中国家有效地参与全球专利市场,同样,这种障碍也损害了发达国家的利益,因为他们不能从来自世界大多数地区的专利中受益。

上述状况无疑会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为遵守TRIPS协议,发展中国家为来自发达国家的申请人授予强大的专利权,而这些申请人受到的审查却比他们在本国受到的审查少。与此同时,发展中国家的发明人却常常被关在全球专利市场之外。这种不平衡阻止了知识产权在世界范围内的持续增长、严重损害了美国为符合 TRIPS协议所做的各种努力,也增加了多哈会议上出现的对TRIPS协议相关规定倒退的可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一直在强调上述差异,也在努力为全球各国发明人建设一个更高效、低廉的专利制度。建设上述制度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利用专利合作条约加强条约缔约国的独立审查能力;二是为发展中国家发明人进行国际申请建立一个专门基金。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应当在专利合作条约的管理下建立一个“虚拟”专利检索和审查机关。可以通过组织现有的专利局和非官方组织的力量来提供此类服务。有几个小的发达国家的专利局也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这些专利局可以集中在几个专门技术领域提供服务以避免重复工作。具有科技实力的发展中国家也可以加入这个体系,他们可以在一定领域,如矿业、农业及计算机等领域提供审查服务。在这种合作方式下,不再需要任何单个国家承担培训和雇佣大量精通技术的审查员的负担。各国非官方专利服务组织还可以辅助各国专利局的工作。这些非官方组织的选择可以通过招标方式进行,以确保他们在特定领域提供世界一流的审查服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可以出资将世界各国专利及非专利技术资料汇总起来,并使世界各国的审查员都能以电子化方式检索这些数据库。电子申请将采用最高效的自动检索技术,这将大大降低审查员的工作难度。上述方案是根据美国去年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大会上提出的加强专利合作条约建议基础上完善起来的。

新建立的检索和审查机构将与现存的根据专利合作条约建立的主管机构并存。各国有权决定是否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检索机构作为本国的审查机关,每个申请人也有权决定是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检索机构进行检索。如果新的检索机构能够提供高质量、及时的检索服务,它就有可能被经常使用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系统的国家确定为国际检索机构。这样,就可以避免过度重复的专利检索和审查。专利申请人和各国专利局都可以从该这类节省中受益。专利局可以将这笔省下来的成本用于为国内发明人,特别是为那些中小企业提供更好的咨询和服务。

上述更高效、公正的全球专利制度将为那些发展中国家缺乏投资的发明人提供专利申请服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可以决定建立一个基金以资助发展中国家内的专利申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可以将一部分专利合作条约的会费收入投入该基金,还可以从各国政府、私人投资和国际发展银行等处获得资金,专利权人的部分专利许可使用费也可以补充该基金。

上述改革将从一定程度上减少各国专利局的工作负担,使他们得以为本国的技术革新群体提供更好的咨询和服务。此外,还应重视政府投资的实验室和学术机构提供相关服务的商业前景。应当对中小企业进行相关专利制度教育并促进他们的发明创造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利用在新的专利制度下节省出的资源,各国工业产权主管机关能够在促进专利交易以及如何获得风险投资和联营伙伴方面提供更好的培训和支持。

以上措施将有助于建立一个更高效、公正的全球专利制度体系。它将获得更多来自世界各国和地区利益群体的支持,也必将赢得对知识产权的更多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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