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发明人的「专利技术转化思路」之我见_大鱼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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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发明人的「专利技术转化思路」之我见

发布者:大鱼知产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3-10

现实中很多职业发明人,搞发明创造花费了很多时间精力,最终取得了一些创新,也很有专利意识,做了专利申请获得了专利证书。但是拿到专利证书就万事大吉了吗?


获得专利权后,权利维护需的费用,且专利权有保护期限的限制。该做一些什么事情,才能让专利发挥最大效用,使职业发明人能从中获得经济回报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获得经济回报是一件复杂又不复杂的事情。复杂是因为事情涉及到多个层面的问题,绝对不是一个层面做好就能完成的事情。不复杂是因为,若专利权人的认知清晰,有明确的商业方案,那么专利的运营和转化是商业计划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可以简单的把专业的事情做好就可以了。


涉及到商业层面的事情其复杂和不确定性是众所周知的,并不在此展开去探索。


本人站在专利代理人的角度把观察到的一些情况和认识写出来,希望能对职业发明人有些帮助。


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除了诉讼途径,还有两个途径获得回报:


其中之一是:通过专利申请权的转让获得回报;其法律依据就是专利法第10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其中之二是:通过发明实施者向发明申请人支付费用的方式获得回报;其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13条: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在专利授权之后,除了诉讼途径,还有两个途径获得回报:


其中之一是:通过专利权的转让获得回报;


这方法相当于无形资产的更名;此后这个专利权就不归原始权利人了,而是归受让方。其法律依据就是专利法第10条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外转让技术时,需要获得国家相关部门审批同意。


其中之二是:通过专利许可获得回报;


发明实施者向发明专利权人支付费用的方式获得回报;其法律依据是专利法第11和12条。其中专利法第12条中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


专利许可按照实施条件分包括以下5种基本类型:


第1种,独占许可。在双方约定的地域(一国或某地区)内,仅允许被许可方实施该专利,其他任何人包括专利权人都不得实施该专利。


第2种,排他许可。在双方约定的地域(一国或某地区)内,只允许被许可方和专利权人实施该专利,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实施该专利。


第3种,普通许可。在双方约定的地域(一国或某地区)内,可以允许多家实施该专利。


第4种,分许可。在双方约定的地域(一国或某地区)内,在允许被许可方实施该专利的同时,也允许被许可方允许他人实施该专利;这必须在合同中加以明确,否则被许可方人分许可权。


第5种,交叉许可。由双方专利权人协商,双方无条件或有条件地互用对方专利。


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从而将专利转化成现实经济回报的方式中,无论受让方或者合作方是否具有真正的技术实力和专利运营能力,其基本的立足点都在于受让方或者合作方能认可专利的价值,并且合作双方对专利价值达成共识,才能有合作的回报;若能有专业的机构对专利中的技术方案有一个基本靠谱的价值评估,会给双方带来更多的一个参考。


但专利技术往往是创新的技术,其技术在没有应用到产品或者生产制造过程中,产品也没有投放市场的时候,想要准确来评估专利价值是非常困难的,即使要做相对准确评估的代价也不菲,即使是再准确的评估,也只是评估而已。并且专利价值是跟随市场变化也是动态变化的,比如胶卷相关的专利在30年的发展过程中的价值波动是非常大的,时间变量是专利价值评估中的重要变量之一。专利技术背后市场的动态变化导致的专利价值具有不确定性。


无论是专利申请权还是专利权的转让,还是专利许可,这里隐含这一个点就是,需要相关主体有能力把专利技术转化成现实的经济价值。专利受让方把买入的专利技术或通过专利许可获得的专利使用权转化成经济价值的方式,一方面当然可以通过专利运营层面的运作产生价值,包括专利无形资产买卖、金融层面的运作;另外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专利技术转化成实际技术生产力之后产生的价值,之前所讨论的各种价值如专利许可、专利买卖等都需要这样的现实生产力为基础,否则所有的专利价值讨论都是空中楼阁,不具有可持续发展性。


职业发明人往往只拥有少数几件核心基础专利,单个技术点突破的专利当然有它自身的价值,但是在一些专利密集型行业中,单个技术点的突破并不能形成一张逻辑层次分明和布局完整的专利保护网,想要专享整个市场通常也是相对困难的。


职业发明人在资金和技术实力上往往和大的公司团队相比显得势单力薄,基于时间和技术等条件的限制,职业发明人往往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织就出一张相对完整的专利保护网,因此从某种程度上也会影响单点技术创新的价值;通常职业发明人也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启动大经济标的专利维权诉讼。


基于专利价值的不确定性以及专利本质的价值还在于技术转化成生产力的这一认知,个人认为对大多数职业发明人来说,能把以专利为核心的技术真正转化成现实生产力,这才是靠谱的将专利变现的最好方式之一。职业发明人若能在专利技术转化上做一些功课,把专利技术转化成实际生产力,才会产生真正的价值,这也有助于专利在资产运营层面获得成功。当然上述两个方面并不矛盾,可以同时进行,互相促进。


在将专利技术转化的过程中,职业发明人应该抱持一种怎样的理念才能获得更大的成功,避免抱着高价值核心专利这个金饭碗却不知道如何将其变现呢?


首先作为职业发明人来说,需要转变技术至上或技术至尊的思路。技术若不转化成现实生产力,就是专利局的一纸证书而已,就是秀才纸上谈兵。若不能真的去市场上拼杀出结果来,技术进步就是积累给社会的一笔精神财富,和科学家做了一些科学发现的价值是一样的。虽然可能给社会带来很大的价值,但科学家本人从中除了获得精神回报之外,是否还能在科学家的有生之年获得更多的经济回报呢?这显然也是专利法所鼓励的,希望在天才之火上加上利益之油,促进技术蓬勃发展之后从市场上获利从而又促进科技进一步发展的正循环。


在职业发明人的思路转变之后,也进一步地可以尝试制造和销售产品,或者制造接近可销售产品的样品。技术转化之前,首先要证实技术的可行性,当然若能进一步通过市场验证技术的价值则更好了。在这个过程中,通常还会解决掉一些生产制造过程的问题,也可能解决掉之前专利技术方案中还不是非常完善的一些技术问题点,从而在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过程中,就有机会织就更完备的专利保护网络。更重要的是,也通过上述过程,将纸面上的技术方案转化成了现实的生产力,从而把一纸证书转化成真正创造价值的产品。


当然在技术转化过程中,如果是大型的产品,也需要资金的支持,和资方合作的时候,专利权人和资方合作的方式有多种形式,专利折价入股也是可以考虑的;作为资方,仅凭借一件专利就大笔投入资金的情况是比较少见的情况,通常资方也会经历价值评估等一系列过程才会形成投资决策,如果没有靠谱的论证过程,资方就进行大笔资金的投入,个人认为资方的行为理性也有待商榷。


从职业发明人的角度来说,也许以专利为核心的一整套技术(包括技术秘密)为基础的技术合作,个人认为才有更深远的合作意义;当然那些技术秘密通常也需要时间和精力去探索获得,并且在专利申请时,已很好的考虑了技术秘密和专利技术方案保护之间的平衡关系。


因此以专利技术为基础的一整套相对完善的包括技术秘密在内的技术体系合作,才是更完备的。在本人看来,也许职业发明人跳出发明或专利的限制来看待技术转化过程中的问题,说不定能获得更好技术转化的效果。避免了高价值专利在被白白捂死在手里的遗憾,能带动完善以专利核心技术为基础的产业转化过程,把技术变现成产品,通过产品获得市场认可的方式,让参与其中各环节的人都能从中受益,从而将专利的价值发挥到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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