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案评 | “游戏模拟器”的侵权认定_大鱼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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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案评 | “游戏模拟器”的侵权认定

发布者:大鱼知产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3-12
【案情介绍】 《率土之滨》游戏是杭州A公司自主研发、运营的手游,国内知名度高,用户数量庞大。《率土之滨》是一款同一服务器的数千玩家共同存在于一张大图中,每个玩家拥有自己的主城与土地,通过搭配武将和武将战法不断战胜土地上的敌方守军,实现领土扩张并获取更多的资源,和同盟成员一起攻城掠地,在赛季结束时占领城池,获得一统天下胜利的策略类游戏。杭州A公司认为杭州B公司开发运营的”率土模拟器”抄袭《率土之滨》游戏相关文字内容及图片,严重侵犯其著作权。《率土之滨》游戏中的战法是武将在战斗中可以使用的特殊战斗招式,战法分为武将自带战法和习得战法,武将战法文字描述与武将卡牌有固定对应关系,形成机密联系的有机整体,凝聚了作者的创造力和智力活动,具有极高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率土之滨》游戏中的武将卡牌美术形象,极具特色和艺术形象,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杭州A公司同时认为杭州B公司开发运营“率土模拟器”,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率土模拟器”提供队伍配置、模拟对战、阵容评分和模拟配将等功能,与《率土之滨》游戏各个赛季相匹配,完全模拟《率土之滨》相关游戏内容,玩家使用”率土模拟器”会严重缩短游戏产品寿命,给使用者带来不正当优势,严重违背公平、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吕某某、林某是“率土模拟器”的共同著作权人,杭州B公司是”率土模拟器”的运营公司和收费主体,该公司股东为吕某某、林某,法定代表人为吕某某。“率土模拟器”的程序开发、版本更新、用户运营亦由吕某某、林某负责,应当与杭州B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后查明,《率土之滨》武将战法文字内容与“率土模拟器”中武将战法文字内容在战法名、战法类型、发动几率、目标类型、战法说明上基本一致,武将条目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就每一条战法而言,双方不仅拥有相同的战法名称,并且有相似的特征表达,故构成实质性相似;率土模拟器”154个武将卡牌形象与杭州A公司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判决】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这里的独创性是指作品表达而非作品思想或观点的独创性。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率土之滨》游戏武将战法文字内容中根据三国历史故事并结合三国类开荒战法游戏规则创作而成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符合著作权法文字作品的要求,杭州A公司作为独占性被许可人依法对上述武将战法文字内容享有著作权。杭州A公司享有权利的154副卡牌角色图片制作精美、风格典雅,以线条、色彩为主线,并以三国中的历史人物为创作原型,每个角色的外形、衣服、动作、背景、道具等结合角色人物特征进行了细致描绘,角色外形中勾勒出每个角色的头发、刘海、抬头纹等特点,角色衣服中描绘出具有三国时期的无袖马甲、滚边、系腰带、宽袖、束腕等衣着风貌,角色动作体现出每个角色的性格特点,或是骑马在侧,或是手执棋盘,加上每个角色画有配备的武器、首饰等道具,故每个角色人物都栩栩如生、跃然纸上,具有较高的审美意义,符合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率土模拟器”未经许可使用涉案154副武将卡牌角色形象、涉案472条武将战法文字内容分别侵犯杭州A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文字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杭州B公司对上述著作权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杭州A公司指控三被告开发运营“率土模拟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请求,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处杭州B公司立即停止对杭州A公司《率土之滨》游戏涉案472条武将战法文字作品、涉案154副武将卡牌美术作品的侵权行为;杭州B公司分别赔偿杭州A公司因侵犯涉案文字作品、涉案美术作品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00元、1000000元。 【法理分析】 一、关于《率土之滨》武将战法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这里的独创性是指作品表达而非作品思想或观点的独创性。换言之,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对思想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并不保护作者在其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判断请求保护的对象是否作品时,首先应当把其中不受保护的思想抽象出去,再把属于公有领域的部分过滤掉,然后对剩余的部分判断是否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独创性可以体现在作品的内容上、表达形式上或者两者兼具。对于武将战法的文字内容是否构成作品,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运用前述方法予以分析、认定。首先,《率土之滨》游戏武将战法中用以描述出征武将名字、攻击距离、攻击条件、攻击概率等文字内容属于对游戏玩法规则的概括性、一般性描述,与当下流行的各种三国志类游戏规则大同小异,此种概括性的游戏规则作为思想的一部分应当从文字作品中抽象出来,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其次,按照著作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作品的表达形式、内容应当是作者独立完成且不同于公有领域也已存在或他人在先作品。涉案472条武将战法文字内容包含战法名字、战法类型、有效距离、发动几率、战法说明、来源内容,其中武将名字均来自历史典故。《率土之滨》游戏的时代背景为中国古代三国时期,游戏中的武将等角色及其事迹大多来源于《三国演义》等文学作品、《三国志》等史料及关于三国的民间传说,这些人物及其事迹千百年来已广为流传,并非《率土之滨》游戏作者独创,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是社会共同财富,不能为个别人所垄断,任何人都可以在这些素材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故《率土之滨》游戏中的来自公知领域的人物角色名称及其事迹本身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最后,将《率土之滨》游戏的思想部分抽象出去并把属于公有领域的部分过滤掉后,对剩余的部分再进一步判断是否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本案中武将战法名称、攻击几率等每一句或每一段文字而言,由于其表达过于简单,难以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的高度。但是武将战法文字内容是用以说明战法在游戏中所具备的技能或功能,将其组合成一个整体,勾勒出一个以三国角色作为人物主体,三国典故体现其技能特点,三国文学作品及史料作为武将战法依托的架空幻想开荒游戏世界,具备了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独创性要求。综上,可以认定《率土之滨》游戏武将战法文字内容中根据三国历史故事并结合三国类开荒战法游戏规则创作而成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符合著作权法文字作品的要求,杭州A公司作为独占性被许可人依法对上述武将战法文字内容享有著作权。 二、杭州B公司开发运营“率土模拟器”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杭州A公司是否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 杭州A公司主张《率土之滨》中的“模拟战斗”功能,包括开荒对战和自定义对战两个模块,以及对战完成后的查看战报功能是系受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权益。杭州A公司认为,《率土之滨》游戏中,玩家游戏体验最核心部分就是搭配武将、战法,组成自身实力范围内最强的队伍、并完成对战。玩家通过反复的探索、不断的试错,总结战斗经验,搭配出最强战力的队伍,目标是尽量在有限的时间内,通过赢得与电脑和其他玩家的对战,占领更多的地块,从而获得更多的资源和提升机会,逐步实现自己统治世界的霸业。经过多年的持续运营,杭州A公司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始终致力于维护游戏环境的公平公正,目的就是给玩家提供完整、和谐的游戏体验,得到玩家的喜爱,从而继续保持《率土之滨》游戏通过优良的游戏品质和优秀的运营获得的市场份额。 该“模拟战斗”功能模块作为《率土之滨》游戏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该游戏整体予以保护;换言之,该功能模块如果属于该游戏中的独立创作部分,可直接作为作品适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如果该功能模块不属于该游戏中的独立创作部分,要么属于著作权不予保护的“思想或内容”,要么属于公知领域的表达,原本就无法获得法律上专有保护。一般情况下,游戏功能其实质是游戏的规则或玩法,属于思想范畴,不能获得著作权保护,而游戏中不具有独创性部分无法获得著作权保护,自然不宜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因此,单纯网络游戏中的功能模块应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畴,一般不宜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范围。故此,杭州A公司针对游戏中的功能模块直接主张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二)被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的是一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的不正当行为,对于通过正当方式实施的“搭便车”行为理应得到一定的容忍。毕竟对于游戏行业而言,游戏开发者并不必然获得游戏的全部商业价值,相关法律亦未赋予一款游戏的所有收益必须全部归于开发者。从行为的方式、手段来看,“率土模拟器”为了让模拟游戏逼真,抄袭涉案文字作品、美术作品,但是该抄袭行为已经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率土之滨》游戏中的真实对战系统,不单包括战法条目中的特征表达,还包括战法条目之外的战法的类型框架、生效位置,效果结算位置,结合武将兵力的数值换算等效果。这些对战逻辑包含在游戏算法中,不对外公开,虽然是《率土之滨》游戏本身特有的,但是“率土模拟器”通过吸收、借鉴他人游戏功能模块、游戏对战逻辑而自主研发游戏软件,加之“率土模拟器”中也可以模拟训练其他游戏,故并不具有直接的指向性。从行为的结果来看,游戏玩家选择在“率土模拟器”中进行模拟游戏以提高游戏技能,导致的结果可能是游戏玩家进入《率土之滨》游戏技能分值提高,但并不会必然流失这一部分玩家;况且杭州B公司并不存在利用《率土之滨》游戏进行虚假宣传等手段误导游戏玩家使用其“率土模拟器”。现有证据显示,《率土之滨》游戏玩家选择“率土模拟器”进行练习,均是自愿选择结果。最后,在案证据显示《率土之滨》游戏对战模块早已存在并且成熟运行,而“率土模拟器”并非对《率土之滨》游戏的一种单纯的模仿和贴靠,“率土模拟器”中也可以模拟练习其他游戏,况且该对战逻辑算法程序系吕某某、林某独立创作完成,未直接使用《率土之滨》游戏程序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制止竞争自由的滥用行为而维护健康的竞争自由,归根结底是为了从根本上维护竞争自由,也即维护竞争自由仍是其终极目标。竞争行为正当性的判断必须以竞争自由和效率为根本取向,据此确定行为正当性的具体考虑因素。自由和效率取向经常取决于竞争行为是否有利于增强市场竞争强度、是否有利于激励创新等。自由和效率取向要求尽最大限度维护竞争自由,尽可能扩大市场竞争的自由度,尽可能减少对于竞争自由的干预和管制。只有准确地划定正当与不正当的边界,才能达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实现反不正当竞争法维护自由和公平的市场秩序的立法目的。 (作者工作单位:杭州互联网法院互联网审判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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