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制图片商业化维权行为?_大鱼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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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制图片商业化维权行为?

发布者:大鱼知产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3-19
今年7月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了一份图片版权报告。报告指出,在涉图片类著作权案件中,排名前十位的原告主要集中于国内图片公司和个人权利人,排名前五位的图片公司的案件数量占全部图片类案件的43%。通过梳理案件,北京互联网法院发现,部分图片权利人将维权诉讼作为经营方式之一,通过诉讼获取商业利益、促进版权交易的目的较为明显。大量案件中,原告采用统一格式的起诉状和证据组合方式,有明确的诉讼策略和目的。部分案件中,权利人并不注重通过正常渠道对外进行版权许可,而是将诉讼索赔作为经营或者获利的方式之一。这一报告引发了社会公众对图片商业化维权的关注。   读图时代,“一图胜千言”。随着市场对图片需求的日益增加,版权问题也浮出水面,尤其是部分图片公司和个人的商业化诉讼维权模式一直饱受诟病。笔者认为,图片凝结着创作者的心血,是其独创性表达的智力成果,理应获得版权保护,但同时也要兼顾社会公众的利益,能使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各取所需,合理利用科学文化成果,最终实现著作权法促进文化繁荣的宗旨。   商业维权多发   由于图片创作、使用和传播的便捷性,图片类著作权案件数量一直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占比较高。以北京互联网法院为例,自2018年9月9日建院至2020年6月30日,该院共受理案件6.4473万件,其中著作权案件4.9855万件,占比77%,涉图片类著作权案件在所有著作权案件中的占比超过一半以上。值得关注的是,图片商业维权现象明显。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于2019年4月发布的《2018年中国网络版权保护年度报告》也显示,2018年,图片侵权案件数量激增,相较2017年增长两倍,在著作权案件中的数量占比高达44%,案件起诉主体集中程度较高,主要是商业化维权。   笔者注意到,在这些图片商业维权案件中,针对同一被告,多数原告往往仅就一幅图片提起诉讼。在进入诉讼调解程序时,原告又请求将其他未提起诉讼的所有图片一并打包调解,或者促使被告与其签约购买相关图片库产品,试图利用司法力量同时达成解决其版权争议及促成版权交易的目的。个别图片公司或者律师甚至专门从事图片维权诉讼,主动锁定图片权利人,利用专业软件检索到侵权行为后再向图片权利人寻求授权,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获取商业利益。   这种维权方式引起很大的争议,一些图片使用者和社会公众质疑该模式系一种勒索行为。比如,经纬中国创始管理合伙人张颖对国内一家知名图片公司“漫天开价”和“要挟性维权”的商业模式进行了公开批驳。其在微博上表示,“通常一个小疏忽不接受删除图片道歉,直接索取几十万元的天价赔偿,要挟企业签年度合同,从该公司收入角度来看,据说战果颇丰。”张颖认为,侵权确实不应该,但这种漫天要价的商业模式更不可取。   多个诱因并存   笔者认为,图片商业维权现象之所以多发,除了图片版权侵权现象确实较多外,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摄影作品的独创性要求相对较低。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只要是作者在拍摄过程中根据所拍摄对象的不同特性,选取了不同的场景、角度、光线和拍摄手法,体现了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就具有独创性,其图片便可成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如在北京百度糯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涉案图片虽取景于简单菜品或场景,但却是拍摄者通过对决定图片拍摄结果的诸多因素如拍摄对象、角度、曝光、构图等作出积极选择,而最终制作完成的智力成果,已经达到了摄影作品应当具备的智力创造性的最低要求。这是不少图片机构和个人能够发起密集的商业化诉讼的一个重要原因。   其次,图片商业维权的诉讼成本较低。一般情况下,图片起诉方常常对图片批量取证,随后分别起诉,如此,便节省了大量取证费用。与此同时,伴随着区块链等新技术的发展应用,电子取证日益普及,有效降低了取证成本。   再次,不少图片使用者应诉意愿不高。由于打官司耗时耗力等原因,大多数图片使用者在接到侵权投诉后会与起诉方沟通合作事宜,以解决被投诉给其个人或公司带来的负面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图片商业化维权增多的现象。   此外,在图片类案件诉讼中,原告的胜诉率极高,几乎从未败诉。虽然有些被诉侵权方应诉,但通常都是铩羽而归。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李莉莎曾撰文指出,在该法院审结的图片类版权纠纷案件中,原告的胜诉率达96%以上。原告败诉的主要因素有两类:一是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享有涉案图片的相关著作权、权属证据有瑕疵;二是被告使用行为有合法来源。   最后,司法审判中法定赔偿适用较为普遍。著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著作权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给予五十万以下的赔偿。”该条款规定了在计算损害赔偿金额时,应当按照实际损失、侵权获利的顺序,均无法查明时再适用法定赔偿。笔者注意到,图片商业维权案件中,绝大部分采用的是法定赔偿的方式,通常单幅摄影作品损害赔偿额300元至4000元不等;单幅美术作品赔偿额440元到25000元不等。根据法定赔偿,单张图片的赔偿金额可达该图片市场授权价格的十几倍乃至几十倍。因此,不少“维权者”将打官司作为牟利的重要手段。   探索解决之道   应当看到,图片公司和个人主动维权不仅能有效维护图片著作权人和图片公司的合法权益,推动图片正版化和市场化,还能提升人们尊重版权的意识。不过,如果其把维权诉讼当成了一门“生意”,频繁地在各地开展商业化维权诉讼,不仅不利于其他图片权利者正常维权,还会扰乱图片版权市场交易秩序,阻碍图片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应对这种图片商业化维权:   一方面,使用者被诉时,应积极进行应诉和举证。笔者梳理发现,不少图片诉讼案件中的所谓权利人并非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比如在刘某诉北京华网公司案中,原告虽然提交了作品署名等初步证据,但涉案摄影作品含有原告本人的远景侧面、背影及就餐照。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无法说明涉案作品是否由其本人拍摄以及如何拍摄,且难以认定为自拍,并据此认定原告并非作者,不享有著作权。再如在搜狐公司诉甬派传媒公司一案中,原告主张涉案作品由其员工创作,其依约享有著作权。但被告提供了发表时间早于原告的相同图片,原告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权属,且原告员工经通知后未到庭说明图片拍摄情况。因此,法院认定被告提交的证据构成相反证据,原告主张权属的依据不足。最终,使用者在被诉时莫慌张,应积极举证,仔细核实涉案图片是否存在权属不清等问题。   另一方面,建立专门的集约化线上图片交易市场。要转变目前通过诉讼获取商业利益的现状,实现图片交易回归市场而非法定赔偿的目的,需要建立图片检索和预警功能强大、权利状态和许可条件公开透明、交易方式便捷、争议解决方式多元的线上图片交易市场。在交易市场内,权利人对自身作品进行权利公示,并公开针对不同使用行为和方式的许可条件;图片使用人可以通过站内搜索便利获取需要的图片资源,并进行线上协商或按照公示条件直接支付完成交易等。在诉讼中,图片权利人是否在图片交易市场公示权利状态并提供便利交易方式,图片使用方事先是否主动在交易市场中寻找图片资源、征得使用许可,均可作为法院进行裁判的考量因素,并通过裁判引导各方当事人优先通过市场解决图片版权问题。   另外,法院对原告以诉讼索赔为主要经营方式,或采取“放水养鱼”策略,而不注重作品正常市场传播的,可以适当降低赔偿额度。对于过错程度较小的被告,适当降低赔偿标准或者仅判令停止侵权。   总之,在加强图片版权保护,维护图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考虑社会公众的利益,共同构建健康有序的图片市场版权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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