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洞照片”事件后的版权诉讼乱局深度调查_大鱼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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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洞照片”事件后的版权诉讼乱局深度调查

发布者:大鱼知产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3-22
原标题:“黑洞照片”事件后的版权乱局:一张图片的真证书和假权利 (提示:本文全文5700余字,读完可能大约需要10-15分钟)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涉网图片类著作权案件调研报告》引发关注。该院自2018年9月9日成立以来不到两年,共受理案件6.4万余件,其中,著作权类案件占比高达77%。 报告指出,大量案件中,原告采用统一格式的起诉状和证据组合方式,有明确的诉讼策略和目的,部分权利人将诉讼索赔作为经营或者获利的方式之一。个别图片公司或者律师甚至专门从事图片维权诉讼,以提起诉讼的方式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 著作权纠纷,何以成为占用大量司法资源的诉讼源头? 澎湃新闻多方调查发现,自“黑洞照片”事件及视觉中国等图片公司被质疑通过诉讼索赔“发家致富”以来,利用著作权登记制度进行牟利的现象,并未减少。目前,知产界存在大量“版权流氓”冒名登记他人权利,获取真实的权利证书,通过向相关平台发起侵权“投诉”,迫使被投诉人“花钱消灾”。 基于著作权“自愿登记”的作品登记制度,本是对版权的保护,却被部分人利用来作恶。多名专家介绍,要遏制这类利用虚构版权牟利的不正之风,需要版权登记机构在进行作品登记时,进行一定标准的审查,同时,加大恶意、冒名登记的侵权成本,多方参与、多措并举,综合治理。 针对图片市场的版权乱象,北互法院建议改革作品登记和交易公示制度,建立更为集中、便捷、透明、证明力更强的著作权登记体系。 “我比他的时间还要早” 阳先生是长沙知名律师,名下有一个普法类的微信公众号。 2019年5月,他突然收到长沙中院的传票,他因被起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被传唤。所谓“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的一种。著作权又俗称“版权”,和商标权、专利权等都属于知识产权。 阳先生曾办理过多起商标权案件,也算是在知识产权领域颇有研究的专家。但他没想到,作为从业二十余年的法律人,他居然会因侵犯版权被告到法院。 经过详细了解,他发现是遭遇了“诉讼式索赔”。原告是著名的图片公司,全景视觉。理由是,阳先生2016年9月在其微信公号发表的一篇文章中的配图,擅自使用了全景视觉的图片,构成侵犯原告的著作权,遂诉请法院判赔1万元。 全景视觉提供的主要证据是北京市版权局的《作品登记证书》,该证书显示,涉案图片的作者为该公司,创作完成日期是2012年2月5日,首次发表/出版/制作日期为2012年2月5日。但其登记日期为2018年10月25日。 阳先生觉得又好笑又可气。“糊弄谁呢?我国对著作权实施自愿登记制度,对前来登记的著作权并不作实质审查,这完全区别于专利权和商标权。谁知道你是不是拿别人的作品登记在你名下,然后来‘敲诈’我?” 阳先生的质疑并非没有道理。澎湃新闻从多地版权登记部门了解到,根据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登记过程中,版权机构除了对作品是否为申请人本人创作不作审查外,对作品的创作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等,均没有作任何审查,由申请人自行填写。实际上,在一张《作品登记证书》中,可能最关键最“权威”的内容就是作品的登记日期。 在阳先生这个案件中,全景的作品登记日期晚于阳先生微信文章发表的2年多。“当时我用这张图时,没有任何权利提示,我根本不知道是谁的,以为是可以免费用的。全景是不是通过专业软件扫描到我用了这张图,然后才去登记,并提起诉讼?”阳先生说。 不同于网络上对图片公司“诉讼索赔”“碰瓷式维权”的舆论声讨,阳先生决定“以专业对抗专业”。 2019年5月,他将涉案图片以他母亲向某某的名义,在湖南版权局进行了登记。创作时间填写得比全景公司的还早7年。“整个登记过程,版权机构并没有作任何情况的实质审查。平时办一个登记200元就够了,当时我办的加急,花了1000多元。”阳先生介绍。 接着,他向法院提出反诉。他的策略是,如果法院仅据《作品登记证书》裁判,那么侵权的应该是原告,因为他创作该作品的时间比原告的还早;如果《作品登记证书》无效,那么全景视觉要举证自己是该作品的真正创作人。 “版权流氓”牟利新套路 阳先生的计划最终没有实行,因为原告撤诉了。 “他在长沙中院立了800多起案子。按1万一件的案值,单一个法院他们就想赚800多万。”阳先生说。 澎湃新闻多方了解获悉,“黑洞照片”事件曝光了图片机构将维权诉讼视作营利方式、谋不义之财后,司法机构调整了裁判思路。曾被作为定案证据的《作品登记证书》回归其本质:仅能起到公示和初步证据的作用,并非获得著作权的法定关键依据。原告必须拿出真正的创作该作品的证据,才能被法院认定为作品的著作权利人。 在广州互联网法院于2019年6月25日判决驳回的某影像公司诉求案中,就否定了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登记证书》的证明效力。法官认为,权利主张人应当进一步明确图片的实际拍摄者并提交RAW格式原图或高精度原图及图片信息、拍摄花絮、作品发表的时间及方式,以及同时期拍摄的同系列图片等证据加以佐证,达到通过待证事实的高度盖然性,综合判断证明效力的目的。司法判决需要审慎认定图片著作权权属,以遏制恶意维权。 在2019年4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发布的全景视觉诉广州蓝海豚游船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全景视觉虽拥有一张翻拍孔子画像照片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但越秀法院认为,该复制翻拍的孔子画像图并不能体现摄影的个性创作,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进而驳回全景视觉的全部诉讼请求。 司法裁判思路的这一转变,“断送”了众多通过“诉讼维权”获利图片公司的“财路”。但令人遗憾的是,这并没能根治大量“版权流氓”通过“虚构版权”牟利的现象。 在互联网平台,就出现了大量的“假权利人”,通过向版权登记机关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其颁发的记载不实信息的版权登记证书,对平台商家恶意进行侵权投诉,通过投诉“敲诈”商家,牟取不正当利益。 据电商行业人士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有人将自己无法获得注册的商标,或者他人享有商标权的文字或图形登记为作品后,以侵权为由进行投诉。例如,在某电商平台,一款西班牙起泡酒,恶意权利人将酒瓶上图案的文字登记为作品,然后拿着《作品登记证书》进行恶意投诉。 也有人将产品的“三级变速性能示意图”登记为作品,尽管这是很常见的曲线图,没有任何独创性;将某半永久纹眉的ppt课件目录,或者广告语,登记为文字作品;甚至还有的,将商家爆款上的图案进行素描后登记为作品,然后对商家进行投诉。 “可以说,这是对作品审查不够深入细致、走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的自愿登记性质所导致的乱象。在制度设计之初,人们原本是指望通过自愿登记,在著作权确权方面发挥作用,所以对于《作品登记证书》赋予了初步证明效力。但没想到,现在这项制度成了某些版权流氓恶意投诉、滥用的工具。”一名知产专家介绍。 为何“版权流氓”会盯上电商领域?多名知产专家介绍,原因仍然是《电子商务法》失衡的“通知-删除”规则——对具有著作权初步证明效力的《作品登记证书》,在难以甄别真假的情况下,平台因担心处置不及时负连带责任,一般会及时处理。 对于“通知-删除”规则,澎湃新闻曾在《阻击“知产流氓”:多地法院发“投诉禁令”,弥补电商法不足》中进行了报道。 据某电商平台提供给澎湃新闻的数据显示,近年来该平台每年需要处理的著作权投诉总量达2000万件。而互联网平台对“初步证据”的审查义务和能力水平,显然要远弱于司法裁判机构。 法院的惩罚性赔偿 通过“假的权利、真的证书”进行著作权投诉的所谓“权利人”,处心积虑到底为哪般? 澎湃新闻调查发现,这些“权利人”投诉目的可分两种情况,一是,如长沙阳先生面临的这样,“以诉促调”,诉讼或投诉只是手段,目的是希望“侵权人”埋单,花费不菲买下涉案图片;另一种情况,则更为过分,竞争对手利用著作权登记制度,进行不正当竞争。 今年4月20日,天津市滨海区法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正是这种情况。 爆款地毯卖家王大春(化名),因商品链接遭恶意投诉被删除。商品下架原因是,据投诉人提供的《作品登记证书》,其店铺的地毯图案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 王大春很是不解,涉案图片他从“我图网”购买了版权,怎么会侵犯他人著作权?经过申诉后,他的商品链接得以恢复,但链接被删的几天,销量断崖式下跌,“爆款”不再“火爆”,损失不小。 王大春怒而将投诉人等相关人员,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中,这起恶意投诉的幕后真相逐渐剥开:第一被告徐某珍承认,用来投诉的三幅美术作品根本就不是她创作的,她也不知道投诉的事;所谓的著作权登记,是其丈夫的表弟、也即第三被告赵某全借用了她的身份,而赵某全是为了他的儿子、也开地毯店的第四被告赵某良;赵某良为了打压王大春,找到第二被告、职业代理人邓某辉,以徐某珍的名义,作了虚假的作品登记,进行恶意投诉。为此,赵某良付给邓某辉1万元。第五被告欧某雅公司,则是赵某良的供货商,为恶意投诉出具了含有虚假内容的函件。 对于这起涉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案例,天津滨海新区法院判决:被告赵某全、多某斯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欧某雅公司赔偿10万元;代理人邓某辉赔偿5万元;法院还判决5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滨海法院通报称,“该案被诉行为涉及版权领域的恶意投诉,平台内的店铺经营者在明知不具有投诉资格,且不能证明被投诉商品存在侵权的情形下,委托专门办理平台投诉业务的知识产权代理人,利用销售记录办理虚假版权登记、发起恶意通知,具有明显不当性和可责性。” 澎湃新闻注意到,该案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适用了《电子商务法》制约恶意通知的惩罚性赔偿条款。 滨海法院称,“通过加大惩治力度,对于有效遏止恶意投诉行为,维护公平、健康的电子商务竞争秩序具有积极的意义。” 专家热议止乱治恶之道 今年5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撰文介绍,目前,电商平台上涉及知识产权的恶意投诉大多集中在“无权利的恶意投诉”这一类型。实践中,通过虚构权利基础进行的恶意投诉在知识产权的各类权利中时有发生。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该院自2018年9月9日建院至2020年6月30日,共受理案件64473件,其中著作权案件49855件,占比77%,其中涉图片类著作权案件占比超过一半以上。据国家版权局通报,2019年全国著作权登记总量达4186549件,同比增长21.09%。 著作权的作品登记制度能否进行变革,以应对愈演愈烈的“版权流氓”行为,引发了各方专家的热议。 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刘友华认为,著作权作为一种自作品创造完成之日起,就自动产生并被保护的权利,其登记证书本身只是一种初步证据。其权利在引发争议时,可由司法机关重新进行实质审查。但在互联网经济中,这确实给相关平台出了难题。 “我倾向于不应赋予平台过高审核义务。我们应该加快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版权登记制度,建设著作权登记公示查询系统,这有利于减少版权的冒名登记和恶意投诉。”刘友华说。 澎湃新闻注意到,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也将已实行25年的作品登记制度写入草案。这也将使这项制度从部门规章跃升为法律。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表示:“由于目前全国各地作品登记标准、收费与否等方面不统一,而且到底是作品登记、还是著作权登记,各地说法不一,各地对作品登记的政策也不统一,造成作品登记行业比较混乱,登记证书的作用在版权交易、司法审判等方面没能得到有效的发挥。” 在刘晓春看来,目前作品登记审查标准过低、审查过于“形式”,才是导致恶意、冒名登记猖獗的一个原因。她建议提高作品登记注册的审查标准,“当然我们不太可能一步到位达到商标、专利权登记那么高的专业程度,因为制度成本也很高,但至少可以要求进行作品登记时,提供一些如原创证据的材料,随着区块链等新技术的运用完全可以做得到。”此外,她认为应明确对恶意作品登记本身进行防范的法律机制,“登记机构可以参照商标权,建立一个识别恶意作品登记的机制”。 澎湃新闻注意到,北京互联网法院此次发布的“涉网图片类著作权案件”调研报告中,对于图片市场的版权乱象,明确建议改革作品登记和交易公示制度,建立更为集中、便捷、透明、证明力更强的著作权登记体系。“探索将区块链技术运用到版权登记、权属公示、交易备案、许可费提存等各环节,形成完整、透明的公示制度。由此,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纠纷,从根源上减少诉讼发生。” 不过,一名版权登记机构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恶意登记、假冒登记,在任何涉及行政管理的事项里都存在。形式审查是作品登记工作适应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的结果。消除和减少恶意登记,靠一个登记系统是难以完成的。回归这项工作的本来定位,多措并举才是相关问题的解决之道,比如,加大恶意登记的侵权成本,增加适用民事赔偿中惩罚性赔偿,加强平台适用‘通知-删除’规则的反通知功能,等等。” (本文所述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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