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注册商标适用于哪些情形?_大鱼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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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注册商标适用于哪些情形?

发布者:大鱼知产 点击: 发布时间:2022-03-18

2013年《商标法》严格区分了注册商标的宣告无效与撤销注册商标。宣告注册商标无效与撤销注册商标,都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终止的原因。注册商标宣告无效,是指因注册商标专用取的取得存在瑕疵,由商标主管机构宣告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撤销注册商标,是指因注册商标专用权产生之后的事由而使注册商标专用权丧失了继续受保护的基础,从而由商标主管机构做出取消该商标注册的决定,其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撤销公告之日起终止。

根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撤销注册商标适用于三类情形:

一是自行改变注册事项且拒不改正的。即,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自行改变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经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期满仍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部门限定的期限内,当事人及时改正的,不撤销其注册商标。

二是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的(即,商标“淡化”)。此情形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

三是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3年不使用的。此情形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复审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复审决定生效。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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