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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发布者:大鱼知产 点击: 发布时间:2022-03-25

(一)与我们国家、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以及代表官方标志的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对于征得国外政府或者政府间国际组织同意的情形除外。这一条主要是要求,不能将代表国家的标志作为商品的标志使用。

(二)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三)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四)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五)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另外,对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比如,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比如面包,不能将面包注册成某面包商标;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比如一斤,不能将一斤注册为某面粉商标;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但是前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三维商标也越来越多,对于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看来,这商标注册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有不能成为商标的标志,还有不予注册成商标的内容。其实理解之后,也不难。总结一下,不能成为商标标志的内容,一般是代表国家、政府、官方、协会等国家机关或者公共组织的名称。因为商标会为众人皆知,所以不能带有歧视性、欺骗性以及损害道德风尚。不得注册为商标的内容也好理解,因商标最重要的特性便是显著性,而通用名称、功能、重量、原料等因素都不具备显著性,不便于识别,所以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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