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行政复议的必要条件有哪些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规程》第十条规定,申请专利复议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布图设计权利人等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二)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必要的证据;
(三)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四)在规定的申请复议期限内。
不能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列举如下:
(一) 专利申请人对驳回专利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二) 专利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
(三) 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所作决定不服的;
(四) 专利权人或实施强制许可的被许可人对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
(五) 国际申请的申请人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际申请的受理单位、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所作决定不服的;
(六)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驳回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七)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
(八) 布图设计权利人对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决定不服的;
(九) 布图设计权利人、非自愿许可取得人对非自愿许可报酬的裁决不服的;
(十) 布图设计权利人、被控侵权人对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不服的。
行政复议是行政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在于,给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系统内提供一个针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救济管道,同时,也给行政机关在行政系统内一个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机会。虽说行政复议带有准司法性质,但其基本性质仍是行政行为,且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专利行政复议是指针对涉及专利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复议。此处所谓涉及专利事项,既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审查授予专利权等过程中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专利违法案件等过程中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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