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的举证逻辑_大鱼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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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的举证逻辑

发布者:大鱼知产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2-19
拥有商业秘密的企业都竭尽所能保护商业秘密,但是商业秘密不幸泄露后,如何举证,如何在维权中占据有利地位显得尤为重要。下面来谈谈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举证的逻辑。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商业秘密该做什么?  ①首先原告要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具体内容以及秘密点,原告商业秘密信息的载体(要具有可重复性、可复制性)举证,商业秘密信息形成所付出的努力(特别是客户名单这种经营秘密)举证;  ②然后围绕原告的商业秘密信息证明具有三性(不为公众所知悉、价值和实用性、保密措施)进行举证;  ③其次证明被告所使用的信息与原告秘密信息相同或实质相同;④最后完成举证,被告能接触到该秘密信息,即可以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停止侵犯原告关于某某的技术秘密或经营秘密、赔偿损失及承担因调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  商业秘密受侵犯后,权利人应承担何种举证责任?  首先,当事人指称他人侵犯其商业秘密的,应当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定条件负举证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商业秘密具有价值性、秘密性、保密性三个特点,主张商业秘密受侵犯的当事人应当证明其主张的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三性。此外,还需证明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  其次,当事人认为对方侵犯其商业秘密,需要证明对方当事人的信息与其商业秘密相同或者实质相同以及对方当事人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事实负举证责任。这与当前商业秘密侵权的认定保持一致,“实质相同+接触-合法来源”。  最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当事人除对上述信息承担举证责任外,还需反驳对方的抗辩理由,若无法反驳,需承担败诉风险。  商业秘密诉讼中证据完善至关重要,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后应积极保留证据,必要时求助于专业的机构,以在诉讼中求得有利地位。  当侵犯商业秘密与其他侵权行为或其他争议事项交叉时,如何处理呢?  具体分析归类,可以分别起诉,但不应该就同一事实同时起诉,要求法院同时进行评价,比如侵权之诉与合同之诉的选择,比如同时起诉不同侵权行为的,其侵权对象应为不同。  商业秘密案件不同于其他侵权诉讼,其他比如专利权权属、著作权权属、专利权侵权等等,其侵权的对象是明确、具体的,原告在起诉时很容易判断和证明,商业秘密案件往往是商业秘密在原告在起诉前时没有明确的,甚至起诉时都没有明确其商业秘密的内容,而需要在诉讼中由法官反复释明,原告才能明确其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这是商业秘密案件的一个特点,也是原告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难题,而且还有和其他权利交叉如何处理的问题。随着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越来越强,但是很多人对于知识产权的理解有些不足,对于非专业人士来说,这是非常正常的,希望大鱼知产小编整理的文章可以帮忙您了解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举证的逻辑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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