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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成果作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加以保护

发布者:大鱼知产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2-19
如果研发成果是作品,就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在我国,著作权保护适用自动生成原则,不需要采取额外的措施。不过,对于作品的权利归属和诉讼中的证据等问题相关法律也有特殊规定。为了确保企业的利益,企业在对自己有关的作品进行管理时应采取合理的措施。著作权管理重点关注的问题。  研发成果作为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加以保护  (1)明确权利归属。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除另有规定外,著作权属于作者,即创作作品的公民。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著作权法》规定的例外情形是指:在下列情形下,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第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第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因此,根据这些规定,企业为了更好地管理自己的作品,可以统一与自己的员工就职务作品的权利归属作出约定,避免以后因该作品权利归属发生纠纷。有了明确规定,即使发生纠纷也能很好地维护企业的利益。同时,企业也可以与员工就职务作品的使用方式作出约定。为了激励员工积极地进行创作,企业还可以规定,给完成一定创作的作者给予物质上的奖励等。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除了职务作品外,在企业委托他人创作作品或者与他人合作创作作品的情形下,应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来事先明确著作权的权利归属。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概言之,委托作品若没有约定时,其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合作创作的作品,若没有约定,则著作权属于合作双方。因此,企业在经营实践中需要委托他人或与他人合作完成特定作品的,在与受托人或合作人签订协议时应明确约定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2)注意保存创作档案、材料。  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对作品采取的是自动产生原则,无需像取得专利权、商标权那样经过审批或登记程序。因此,对于著作权人而言,其权利往往没有官方“登记”“注册”或“公告”等外在表征,而是通过在作品的载体上署名或者标注著作权标记的形式来表现。然而,这种权利的表征方式没有足够的公信力。为了避免以后因著作权的归属或者侵权而发生纠纷,企业在创作完成后应当保存自己独立创作作品的相关档案或资料。当纠纷发生以后,企业应向法庭提供这些资料以证明自己对该作品享有的权利。  (3)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  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技术防范措施保护其作品如软件和数据信息等的著作权。企业可采用一定的设备、产品和方法来控制对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的接触,以此来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任何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复制,或传播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首先,企业对其作品或者相关的信息采取的技术措施应当具备有效性。有效性是指著作权人用以控制作品的技术措施具有技术上的可行性,即权利人能够通过接触控制或保护程序使使用作品的行为受到控制,从而实现其保护目的。  其次,相关的技术措施应当具有合法性。权利人采取的技术保护措施能是防御性的,而不能是攻击性的。具体而言,技术措施给侵权行为制造障碍,但是不能超出制止侵权行为所必须的限度;技术措施只能被用来保护法律赋予的权利,而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不能妨害社会公益,如权利人不能在其软件或者信息系统中植入病毒,以攻击未经授权的非法用户。  再次,技术措施的目的应在于行使著作权,出于其他目的(如不正当竞争的目的)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不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4)添加和完善权利管理信息。  企业可以使用数字管理(DRM)系统对软件进行保护。所谓数字管理系统是指在数字环境下,通过不同技术保护工具,管理和保护著作权资料。  DRM系统可以是一个设有密码的简单电子数据表或者数据库,或者是有强大加密特征的复杂系统。DRM系统允许数据拥有者通过以安全特征的方式来限制控制使用者对数据资料拷贝与访问。  通常,软件以代码划分成两种形式:源代码(计算机读取的代码)和目标代码(人工识别的代码)。尽管这两种形式的代码都可以通过著作权的形式来进行保护,但使用者很容易通过修改源代码的方式改变该软件。因此,通常情况下软件开发者都要通过协议的方式,禁止他人拷贝或者将源代码转让给第三方,以此来限制使用者接触源代码。  企业也可以以开放源代码的形式将软件源代码进行公开。开放源代码是指软件程序的机器识别代码向社会进行公开,供任何使用者使用、修改和重新分配。这种软件程序通常作为政府合作项目得以开发,并通过开放源代码许可而供公众免费获取。当然,开放源代码并不代表该软件所有人对软件放弃著作权,任何人使用开放源代码都必须遵守规定的开源软件协议。  (5)进行著作权登记。  除上述措施外,企业还可以将对其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虽然著作权遵循自动生成原则,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即可受到保护。但是,著作权人为了能够在诉讼中为自己拥有权利提供初步证据也可以自愿将其作品向有关机关进行著作权登记。目前,我国著作权作品的登记主要由国家版权局根据《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承担。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著作权登记部是承担各类作品(计算机软件除外)著作权登记的业务部门。  其登记和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①各类作品(计算机软件除外)著作权登记;②各类作品(计算机软件除外)授权事项(许可、转让)登记;③录音、录像制品登记。此外,受国家著作权局委托,还办理著作权(计算机软件除外)质押合同登记手续。中国著作权保护中心软件著作权登记部是承担软件登记的业务部门。其主要业务职能包括:①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②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许可合同和著作权转让合同登记;③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事项变更/补充登记等业务;④负责软件著作权登记案卷、登记簿的建立对外提供阅览查询服务。此外,受国家著作权局委托,还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手续。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时,申请人应提交中国著作权保护中心统一制定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变更或补充登记申请表》办理软件著作权的转让、许可时,企业应相应地填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专有许可合同登记申请表》。大鱼知产(中外知识产权网 www.wtoip.com)是全球领先知识产权交易与产业升级平台。在知识产权运用领域,开创了知识产权交易与综合服务线上线下融合新模式,围绕知识产权交易链条,汇聚全球资源,提供线上线下全方位、分层次、一站式的知识产权交易、评估、知商会员服务、知识产权金融等创新服务,让知识产权在流通中创造财富,在产业化运用中创造商业价值,让知识产权成为中国企业转型升级的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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