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技术入股要注意的问题_大鱼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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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技术入股要注意的问题

发布者:大鱼知产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2-24

对于知识产权的受让人与被许可人来说,直接的转让与许可需要短期内支付大笔的费用,而且高校和科研机构后期一般不会再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持,所以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高校和科研机构以技术入股的形式进入企业中,从而获得长期的技术支持,减小企业的风险,将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利益与企业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这也是国家大力鼓励的合作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科委《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政策的出台,客观上已经为技术成果的价值化提供了良好的前提,这有利于提高技术出资人的入股积极性,并且能够有效调动技术出资人积极实现成果的转化。

上海生科院专利作价1400万元入股新公司

2008年,上海生科院知产中心将一种新的基因工程抗虫专利技术在亚洲以外地区的四种农作物中的使用权,许可给一家跨国农业生物技术企业巨头,合同金额达到100多万美元,外加销售额提成。同时,将亚洲范围内(包括中国)的专利权作价约1400万元人民币入股,在中国成立了一家上海生科院控股的农业生物高科技公司,投资人投入1000多万元现金。成立新公司是该项目最先谈判的成果转化方式,开始科学家认可的投资方案是上海生科院以该专利技术的全部专利权(全球专利权)入股。在经过知产中心对该专利技术的专业价值评估和谈判后,最终在投资额不变的前提下,上海生科院仅以该专利技术在亚洲范围内的专利权入股共得到了更高的股权比例。由于谈判是建立在专业、公平、合理、共赢的基础上,投资方对最终的投资方案也非常认可。

不过由于技术成果的出资入股不同于货币、实物的出资,因为技术成果并不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实物,要发现其绝对真实价值相当困难,而且对其过高或过低的评价,均会损害出资方的利益,引起各种纠纷。所以,需要进行客观的价值评估,并在合同中进行详细、清晰的约定,具体如下。

(1)明确技术出资的标的

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技术入股的法律规定,技术方可以用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为出资标的。在交易中,当事人首先必须明确:他们究竟是在对什么东西进行交易,是专利权还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专利权出资的,是否还附带相关的技术诀窍;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技术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当事人应明白其交易的是一种产品、一种工艺,还是一种设备,或者是几方面的内容都兼有。这些都需要在合同中清晰、明确地进行界定,明确交易标的的内涵和外延。然而,在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都希望用一个非常简单的名称来概括双方交易的技术。例如,笼统地将交易内容称为“XX技术”等,这为日后的争端埋下了伏笔。

(2)清楚技术权利归属

技术出资人必须是有权处分该技术的人,只有权利人才有处分权,而不是技术的发明人。如果投资方没有弄清对方是否拥有技术的处分权就盲目签约,结果可能不但投资收不回来,甚至还必须与技术方一起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与技术人员个人洽谈技术入股时,还要注意审查对方的技术权属是否清晰。如果权属方面还存在未解决的纠纷,就应慎重考虑自己的投资打算,以免造成损失。

(3)详细约定技术方义务

一般来说,技术方在技术出资的过程中,大致有三类应尽义务:

①办理权利转移手续,这种情况以专利入股居多,由于专利文献是可以公开查阅的,如果专利文献对发明内容披露得足够详细,就可能只需要技术方协助办理权利转移手续就行了,无须做更多的事情。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转让必须经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才能生效。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忽视了这一点,虽签订了转让合同但未去办理登记和公告手续,结果专利权仍持在技术方手中。

任何技术转移都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知识转移,二是权利转移。前些年很多企业引进技术人才,人才带来技术并把它在企业中实施,企业往往认为自己已经获得了技术。但这仅仅是实现了知识转移,在法律上企业并没有获得使用技术的权利。如果以后该人才离开企业,就很可能在是否允许企业继续使用技术的问题上发生纠纷。实践中这样的例子不少

②提供相关技术资料。根据技术的具体情况,如果通过阅读技术资料就可以了解技术的内容和实施技巧,从而生产出合格产品,那么,当事人就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技术方只提供与该技术有关的资料,对所提供的技术并不承担技术指导的义务。若是这种情况,就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提供哪些技术资料以及如何提供等事项。

③进行技术指导,传授技术诀窍。许多技术(特别是非专利技术)并不能充分体现在图纸资料中,往往还包括某些存在于发明者大脑之中的无形技艺、技巧或诀窍等。即使是专利技术,发明人也可能把实施发明的最佳方案秘而不宣。以这些技术投资入股的,就需要由技术方进行指导,传授相关的技术诀窍,有的还要由技术方做出样品或进行试机。

就某个具体项目而言,技术方可能承担以上一项或几项出资义务。究竟承担哪些义务,承担程度如何,都需要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约定不同,承担的义务和验收标准也就不同。但是,如果合同约定由技术方承担一些与技术转移无关的工作(如生产管理或产品销售等),即使技术方未履行义务,也只是一般的违约,不影响技术出资到位与否的认定。

(4)要重视技术出资的验收

对于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一般以注册会计师的验资报告来确定出资到位与否。但技术出资义务履行与否、履行程度如何,则不能由会计师来判定。例如,《深圳经济特区技术成果入股管理办法》规定:出资期满,各方应当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共同签署验收证明文件,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验收不合格,技术出资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往往出在验收标准上。多数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验收标准,而法律又没有规定统一的验收标准。结果往往是,技术方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投资方却认为技术方的出资不到位,由此发生法律纠纷。在一起著名的技术入股纠纷案中,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中,就曾以技术方没有提供专利证书为由认定其没有出资。事实上,专利证书上既没有记载技术信息,掌握专利证书也不等于拥有专利权,提交专利证书毫无法律意义。

现在多数技术投资项目都没有组织验收,一旦发生纠纷,技术出资是否到位经常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而且,技术方的出资行为没有通过验收加以固定,其技术指导义务没有完结,技术方的股权也就始终是不稳定的。

(5)约定技术价值变动后的利益调整

目前,交易双方的注意力往往集中在技术入股的比例上,很少有人考虑入股后一旦技术价值变动如何进行利益调整。技术不同于其他财产,它的价值变化很大,资产评估只能给出一个相对参考值。在不同的时间和地区,不同的配套条件下,同样的技术能够带来的利润是非常不同的。中同合弃,前绝大多数技术投资项目,投产后的实际收益都会与当初预计的情况有很大差别。归纳起来,造成技术价值变动的原因有:

①市场发生变化;

②生产条件发生变化;

③新技术替代;

④法律上存在瑕疵。

前两种原因一般与技术方无关,不应当由技术方承担后果。后两种原因则需要交易各方事先约定好处理的办法。特别是法律上的瑕疵,比如以实用新型专利权入股的,当前我国的实用新型专利被宣告无效的比例非常高,一旦被宣告无效以后,该技术信息就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这时,技术方的股权如何处理,其已经分到的利润又如何处理,都是需要在交易合同中事先约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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