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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域名抢注的法律分析

发布者:大鱼知产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3-01

由于域名具有国际通用性,同时又具有唯一稀有性,并且遵循先注册先得原则。域名抢注这一行为在法律上是怎么认定的呢,合法还是不合法?以下我们来看看详细解说关于域名抢注的法律分析。

域名的性质

域名是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相互联系的结构地址。域名也是企业或主体在互联网世界中的名称,同一等级的域名是唯一、独特的。根据TRIPS协定第15条对于商标的定义,“任何能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

域名指向的网站往往是企业展示和销售产品或服务的“场所”,使访问者将域名与其所展示的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当将网站视为商品或服务时,域名即可被视为网站的商标,然而,域名不仅区别于其他主体,具有商标的识别功能,还具有能直接跳转导引网络用户到域名所指网站的定位功能。因此,域名具有更大的商业价值与实用利益。

典型行为方式及法律分析

1. 注册域名与他人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具有法定的商标专用权)相同或近似(域名主要部分与他人商标已构成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近似),造成用户混淆,侵犯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 注册域名使用他人驰名商标(法院在庭审过程中对于大力宣传与推广其独特的经营方式与服务而为公众知悉的商标进行驰名认定而进行),侵害商标专用权,客观上利用了附着于该驰名商标上的良好商业信誉为自己谋取利益,妨碍他人在互联网上行使权利。基于主观意图的不同,又有两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主观上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注册域名使用他人驰名商标的目的在于利用他人商誉,假冒(仿冒)他人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称,造成混淆,引人误认是他人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2)主观基于待价而沽的商业目的,无正当理由注册,且注册后没有实际使用,仅仅以抢注方式有意阻止他人正常注册域名以获得盈利,违反诚实信用基本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3.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商号、姓名注册域名,足以造成他人误认,抢注者对于所注册域名既不享有合法权益,亦高价转让,引起混淆,侵犯他人姓名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的认定标准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中并未禁止个人注册使用域名,也未禁止同一主体注册使用域名的数量。法无禁止即自由,故抢注数量众多的域名,公开出租或出售,在不侵犯他人商标权,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属于合法的域名投资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抢注域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重点在于:

1. 客观上,实施了的域名抢注行为侵犯了他人商标专用权、姓名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复制、模仿、翻译或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被抢注成域名的商标、字号、企业名称、商品名应符合知名与影响力标准,具有特指性与高度识别性,因此抢注行为才将导致公众混淆,导致在网络领域无偿享用占有了他人塑造知名度与影响力的巨额投入,造成损害,满足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件之一。

2. 主观上,具有恶意,典型体现如下:

1) 域名持有人注册后不使用,目的在于向投诉人(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者)或该投诉人的竞争对手销售、租赁或转让该域名注册,曾要约出售该域名,索要价格超过其注册时支出的直接费用,具有营利性;

2) 明知他人标记知名而注册,目的非自己使用,而在于阻止商标权人将商标或服务标记及其组成部分注册为域名,妨害他人合法权利,或者竞争对手的业务;

3) 故意制造与投诉人享有商标权的标记之间的混淆、引诱、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域名持有人的网站或其他联机地址,以获得商业利益。

应对方案

1. 技术上,因域名注册相对独立于商标体系,亦遵循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因此企业主体(商标所有权人)当及时将自己的商标、企业名称、字号、商品名以及容易引起混淆的名称注册为域名。及时为自己的商标、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等其他独特商业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保护。

2. 行政上,向抢注域名的CNNIC认证的注册服务商(如万网)提交侵权异议寻求援助,或直接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网络基础资源的管理与服务机构)项下的管理争议解决服务提供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异议声明,以启动行政程序。寻求专家组对争议CN域名和中文域名予以注销或转移的裁决。由注册服务机构进行裁决执行。工业与信息化部对于域名进行备案审核,并无对于域名抢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直接管辖权限。工商部的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部对违法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进行监督与处罚。向负责侵害方服务许可与备案的电信管理机构报告(工信部与省级通信管理局,影响特别重大的,由省级通信管理局向工信部报告),请求其评估,要求设链者暂停相关行为,处以警告、罚款(1万至3万)并公告。

3. 诉讼上,善用公证,及时固定证据。证据与事实证明要点:

1) 因“商标注册在先”原则,确认域名抢注行为侵犯他人商标、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专用权的重点之一在于证明“商标、企业名称、商品名称等商业标志首次注册或使用时间先于域名注册时间”,且需要及时续注,正常使用,无其他变更行为。

2) 商业标志的知名度与影响力是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构成要件之一,庭审中往往也涉及到驰名商标的认定,固定广告费投入,市场占有率,消费者知晓度,使用率的证据对于证明知名度、影响力,不正当竞争所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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