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大鱼海棠》案看APP在线播放侵权责任判定_大鱼知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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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大鱼海棠》案看APP在线播放侵权责任判定

发布者:大鱼知产 点击: 发布时间:2021-03-22
【案情介绍】 捷成华视公司经授权,获得涉案影视作品《大鱼海棠》独家、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人提起侵权指控。经查,“天天视频”安卓手机客户端APP被诉软件由叭咕叭咕公司开发、运营,拥有庞大用户群。经公证证据保全,叭咕叭咕公司作为该软件的开发者,未经捷成华视公司授权,通过该被诉软件向用户公开提供了涉案影片的在线网络播放服务,主观上存在过错,造成捷成华视公司较大的经济损失。捷成华视公司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叭咕叭咕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捷成华视公司经过影视片出品人授权,继受取得涉案《大鱼海棠》影视片独家、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权利来源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叭咕叭咕公司为被诉软件“天天视频”的开发者和实际运营者,故叭咕叭咕公司是该被诉软件播放平台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且被诉软件播放的涉案影片在剧情、内容等方面均与捷成华视公司涉案权利作品相同,两者为同一影片,被诉软件播放平台提供的该片为捷成华视公司权利作品的复制品。叭咕叭咕公司作为涉案软件开发者,涉案播放软件具有影视资源播放功能,投放公开平台运营后,可能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法律风险,叭咕叭咕公司对此明知,但未予充分注意,仍将涉案软件架设于相关的应用平台,任由不特定的公众下载、使用,以期获得更多软件用户,故其主观上存有明显故意,客观上侵犯了捷成华视公司涉案该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叭咕叭咕公司按法定赔偿数额赔偿捷成华视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9万元,关于合理费用,由于捷成华视公司未能证明费用实际发生,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驳回捷成华视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叭咕叭咕公司以被诉APP不是其经营且判赔数额过高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评析】 本案是互联网条件下,利用网络信息技术盗播他人影视作品的典型案件。主要涉及行为性质的认定、责任主体的识别和责任承担的判定等问题。 一、APP网络在线播放他人影视作品行为的性质 未经影视作品权利人许可,利用APP软件在线播放他人影视作品行为为侵犯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著作权人享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对信息网络定义为“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第三条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具体表现进行细化规定为“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本案中,通过证据保全公证书及其附件可以证明,在手机等终端联网状态下,通过APP应用商城,下载、安装涉案名称为“天天视频”APP的被诉软件,进入该软件内搜索栏搜索涉案影片,可以显示该片影视简介和播放按钮,点击播放按钮即可正常播放搜索影片。以上证据表明,被诉APP软件为影视播放软件,架设在联网状态下的APP商店,并由此搭建一个带有影视内容的影视播放平台,可供公众随意下载、安装,并在APP 内实现选定影视节目内容的播放,该APP软件具有在网络环境下传播并帮助公众获得网络信息内容的功能。涉案APP软件实质为联网状态下传播影视作品的工具,公众通过该APP可以在选定时间获得影视作品内容,符合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所需手段信息网络化和结果向不特定公众定时定点传播的要件。 二、APP侵权责任主体的识别和认定 APP软件为自然人或者法人开发、搭建,但APP作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工具时,APP软件的开发搭建者并不必然是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还要具体考虑APP软件本身是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还是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APP软件由谁实际管理运营、APP内侵权作品由谁实际上传分享、侵权主体的主观状态是故意还是应知还是无过错。本案中,通过APP软件登记信息显示,叭咕叭咕公司为该软件开发者,并架设在应用宝、豌豆荚、小米等应用商店中,公众经过下载安装后形成播放平台,实现影视片播放功能。捷成华视公司主张叭咕叭咕公司为涉案APP 软件的开发者,是被诉APP软件播放平台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叭咕叭咕公司无相反证据证明其并非涉案APP软件的开发者,也无证据证明涉案APP软件非其实际经营、涉案影视片非其上传。亦无证据证明其向公众提供该片网络播放服务时已获原告权利人的授权。在主观状态上,叭咕叭咕公司作为涉案APP软件开发者,APP内影视资源任由不特定的公众随意下载、使用,且公众能够通过涉案APP浏览、观看相应影视片。故其主观上存有明显故意,客观上侵犯了原告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因此,叭咕叭咕公司应该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三、合理确定判赔数额的依据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确定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依次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法院酌定赔偿数额。以上规定遵循了侵权责任的填平原则,首先考虑权利人在侵权中遭受的实际损失,损失无法确定再考虑以侵权人通过侵权的违法所得作为替代,以上均不能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酌定给予50万以下赔偿。但在审判实务中,因证据原因,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很难得到确定,法院依原告申请或者依职权采取酌定方式确定赔偿数额成为常用的判赔计算方法。但立法上对法院酌定时考虑的因素仅规定为 “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立法上的抽象概括给法院酌定时自由裁量的空间,同时也给法院裁量带来没有标准可依的困难。本案对判赔数额也采用法院酌定的方式来确定,为保证酌数额的合理性,酌定时对侵权行为情节具体分析为主体、客体、行为、损害结果、主观状态等方面。考虑因素如下:一是客体权利的价值。涉案影片编导演等演艺人员知名度较高,荣获国内外多项专业大奖,公众评价口碑较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二是行为情节和造成的损害结果方面。叭咕叭咕公司通过被诉APP软件向公众提供涉案影片播放的时间与该影片在中国内地院线公映的时间间隔距离很近,且被诉APP软件下载量超过6.5万次,超过800次网友追捧,被诉行为传播影片范围广、速度快,对捷成华视公司的网络利益造成的损害和影响较大。三是侵权人主观上存在明知。明知APP内影视资源未经权利人许可,仍任由公众随意浏览、观看。综上酌定经济损失按9万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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